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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发布日期:2014-12-24

交叉许可证一般在三种情况下使用:

1)由于现代技术是错综复杂的,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乙项技术中包含着甲项技术的某种潜在成分,而甲项技术的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又必须同时实施乙项技术;但这两项技术却分别由甲、乙两方独立占有着。乙方要实施自己的专利就可能侵犯甲方专利权;甲方要使自己的专利在实施中取得更大经济效益,又可能侵犯乙方专利权。为了彼此都得到好处而不是陷入僵局,甲、乙双方往往达成协议,都许可对方利用自己的专利。这种“协议”,也就是交叉许可证。
2)在技术贸易中,有的许可证合同规定。如果被许可人将来(在合同有效期内)以许可人的技术为基础搞出了革新发明并取得新的专利,则必须首先把新专利的使用权许可给原许可人,而原许可人在发放许可证后,如果自己改革了有关技术,则也必须把它继续许可给原被许可人使用。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为“反馈条款一,日后按该条款而产生的互相许可实施新技术的许可证,叫作交叉许可证。
3)大企业之问订立技术协作协议,规定各自搞出的发明(无沦取得了专利还是作为Know-How保密)都应许可对方使用,这也是一种交叉许可。此外,在西方,有些大企业为了合伙垄断市场,也可能通过交叉许可证方式达到对专利实施的垄断。即双方(或几方)之间,只能彼此许可在这一伙的圈子中实施各自搞出的发明,而不能允许外界实施,以这种方式达到专利垄断。许多围家的反垄断法和一些地区性经济合作条约中,都宣布许可证在这种意义上的使用是非法的、无效的。


信息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