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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1-04

 

简单地说,信用证密押是由于通知行有责任审查来证的表明真实性,所以,当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修改书后,应认真核对密押。也就是银行间用来是用来辩别L/C的真实性,防止假信用证诈骗.
从信用证诈骗的特点来看,通知行和受益人应从以下方面积极防范:
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商业资信、朋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到临近装船时才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相符,或者其中具有无法履行的条款,又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那么,违反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责任就都要落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由于通知行有责任审查来证的表明真实性,所以,当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修改书后,应认真核对密押。收到信开信用证后,应认真核对印鉴。作为受益人,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在印押核符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4、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的后果是,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严格条款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结果,要么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是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银行与企业配合,是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重要途径。
5、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6、审查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也是一种不具有有效性的信用证。因此对信用证本身有效性的审查,既是对假冒信用证诈骗的预防,也是对"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预防。这方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开证行自身的信用可**程度;审查信用证是否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即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审查是否有买方和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审查是否本文所述的"软条款",审查效期是否适当等。
 
 
信息来源:外贸知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