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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3号

发布日期:2015-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5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41229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