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