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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海关总署署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

发布日期:2015-03-16

 

       200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12月24日止。
 
       2014年7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1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2月24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2014年8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