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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2015年4月28日)

发布日期:2015-05-04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rar
\"文件类型: 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rar (1.92 KB)
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rar
\"文件类型: 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rar (2.50 KB)
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rar
\"文件类型: 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rar (1.98 KB)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