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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协议获批 管理层7月上海就任

发布日期:2015-07-03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97号),现发布《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4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二、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四、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411日起执行。《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zip
\"文件类型: 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zip (11.88 KB)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1231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