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注册量5037
浏览量512489
总服务人次18256

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税务总局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 可自行享受优惠

发布日期:2015-07-03

  (1)出口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出运数量应严格与合同和 信用证 规定的数量保持一致,实际出运的数量不得超出出口许可证准允的数量。
  (2)出口许可证中的 贸易方式 、出运口岸等项目应与出口 报关 单一致。
  (3)签订合同时商品的单价,不得低于出口许可证所准允的单价。
  (4)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 报关 一次。某些特殊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 报关 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 海关 逐批签注出运数。
  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月31日。如需跨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月底,并不得再延。
  (5)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企业或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申请,于货物装运前向 签证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 签证 机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即可予签发。委托代理出口的,由接受代理的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6)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后,出口单位需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换证,并应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任何涂改或伪报,都要追究责任。

 

 

 

 

信息源:世贸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