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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海关总署222号

发布日期:2015-07-24

        远期支付信用证一般指从提单日期算起之后的第60天即是客户的付款日。

        但从经验来看,客户往往是从全套出口单据到达议付行之日起才开始算日期。这样等你收到货款就远远不止60天了。所以和客户谈判时可就这一问题专门强调一下你的意见,最好在合同中注明一下。

        风险有:

        1、汇兑风险,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币对美元走强的情况下;

        2、开证行破产。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至于楼上说的开证人破产,不影响收款,因为开证人要提货,首先得先承兑汇票。汇票已经承兑开证行就必须要付款;

        3、支付中止令。希腊、意大利一些不法商人擅长这套把戏。利用本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对货物提出质量索赔,在法院判决之前,暂时中止付款,相当于国内的“诉前保全”。

        有不符点,但如果买方已经承兑汇票,则不存在收款问题。

        远期信用证无论多少天的,都存在到期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其次还有汇率下跌的汇率风险。

        一般对于初次交易的外国客户,绝对不能接受远期信用证。经过多次交易,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的客户,可以在适当时机给予买方远期信用证的优惠。

        所谓风险是没有的,就是损失一点利息就是了!60天一般银行不会收太多钱的!

 

 

信息来源:外贸知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