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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行政诉讼范围

发布日期:2015-08-12

1.利用合同主体欺诈
A.虚构合同主体。
即行骗者以一家没有注册资本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贸易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旦收到定金或货物,就宣告破产或溜之大吉。
B.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欺诈。行骗者以很低的注册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国际贸易中行骗。即使最后由法院判令其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也只能以其注册资本为限。
2.利用合同条款欺诈。
A.品质条款欺诈。即故意将品质条款签订的含混不清,以低充高,以次充好。
B.索赔条款欺诈。卖方在索赔期限上设下陷阱,使买方的索赔权利得不到时间的保证。
C.运输条款欺诈。即在CIF条件下,卖方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然后同承运人合谋,制造假提单骗取买方货款。
D.支付条款欺诈。买方故意推迟开来一个不合合同约定的L/C,此时,卖方已将货物基本备妥,然后,以来不及该证为由强迫卖方接受D/A支付条件,收到货物后拒付货款。报关员培训
E.检验条款欺诈。通常是买方设定一个很高的或者卖方不太熟悉的检验标准或机构,然后,利用检验报告向卖方索赔。
F.利用运输条款和支付条款的联系欺诈。例如,D/P条件下,如果买方不赎单,就提不到货物,然而,在A/P条件下,提货凭证不是航空公司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航空运单,而是航空公司签发给收货人的提货通知单。这样一来,就很可能给卖方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就面。

 

 

信息来源:外贸知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