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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0-22

 

2014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50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1781亿元人民币,逆差1279亿元人民币。20141-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0967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20486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95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82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290亿美元,逆差208亿美元。20141-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7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3334亿美元,逆差累计154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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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它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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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它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信息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