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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0

 

托收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向商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货款。
  2.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或其它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人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如货物已到达进口国,则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3.在承兑交单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只需在汇票上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一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信息来源:锦程物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