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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4-05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4年第90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01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 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三、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五、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12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6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51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rar
\"文件类型: ca131b10724bf8215289d824e7b9a147.rar (84.65 KB)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41219

 

信息来源: 商务部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