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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 第78号 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6

 

 200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6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6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