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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xpress

政策速递

商务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6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