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5G产业中标准必要专利的纷争
发布日期:2021-03-30
“5G是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焦点,是新时期拉动投资、实现产业升级、发展新经济的新通道和新平台,已成为各国数字经济战略的优先发展领域。5G作为标准主导且专利密集型的领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日前发布的《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趋势》白皮书中显示,据统计,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近96%的案件都聚焦于通信领域。
根据企业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排名前十的专利权人掌握了超过90%的标准必要专利,其中,以华为、中兴、大唐、OPPO、vivo等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占据5G标准必要专利披露总数量的37%。产业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复杂性,导致移动通信领域虽然历经数十年的标准必要专利纷争,但诉讼争议仍不断发生。
其中,许可费计算基准是5G产业争议的焦点之一。白皮书指出,原理上,专利权人有义务对所有善意实施者授予许可,与实施环节无关。实践中,目前存在针对终端产品、零部件产品等不同的收费基准场景。
去年8月18日判决的诺基亚诉戴姆勒案中就远程通信控制单元是否能获得许可展开激烈争论,最终法院并未就该问题进行澄清,仅表示应当考虑专利对整车的价值贡献。而去年9月10日,美国司法部在修订后的《IEEE知识产权政策的商业评估函》中对该问题进行了澄清,反驳了IEEE知识产权政策中推荐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费基准的观点,认为以最小可销售单元和最终产品为计算基准都存在合理性,只要该许可费计算基准能有效促进创新,应允许多种计算基准的存在。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该标准的认定并不统一,然而许可费计算基准与许可费金额的大小息息相关,导致了争议的产生。我国企业在海外诉讼前最好先查明相关案例,观察当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乔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处理过程中,禁令是常见的救济手段。董乔表示,各个国家对禁令获得和使用的规定不同,比如美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非常支持禁令的使用。而我国持中立的态度,并没有明确提出禁令使用的标准。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把禁令颁布标准与全球费率挂钩。”董乔介绍说,2020 年英国最高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和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中,认为损害赔偿金不能替代禁令救济的作用,颁布禁令能够促使实施者与专利权人进行磋商,并接受专利权人就其标准必要专利提出的FRAND许可协议,如果实施者不接受法院判决的全球费率,就可以颁发禁令。
报告还指出,近年来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标准必要专利的开放性、公共性与专利权的私有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来说,为了遏制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用反垄断法保护自身权益成为必然需求。
据了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去年9月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要求不公平高价许可费、要求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行为,明确应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执法实践方面,在高通垄断案中,执法机构对高通专利许可模式中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司法实践方面,华为诉InterDigital案中,法院对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是否构成垄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评估、专利权人是否构成过高定价等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治理进行了探索。
“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对5G产业发展具有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董乔认为,针对我国司法环境,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恶劣行径的打击,令我国新兴技术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得到保障。同时完善禁令等制度,与国际环境接轨,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为企业在实践中的行为合规提供指引。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