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4年“彩虹计划”系列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6
根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5年7月至12月,对2014年至2015年度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A级: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B级: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C级: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各考核等级内,按照行政区划排序。
质检总局
2016年5月19日
信息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