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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29

一、申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

(五)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六)年度《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二、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符合相应商品出口国营贸易或其他申领要求。

(二)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需获得出口配额。

(三)属于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企业需获得出口招标配额。

(四)获得相应商品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申请材料

(一)线上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除在线填报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外,还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

2.属于配额招标管理的,应提交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

3.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帐)册。

4.经签约方签字盖章的出口合同正本。

5.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正本《委托代理协议》。

6.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首次申领时提交)。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线下申请出口许可证或申请领取纸质许可证书的,除提交前述材料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交:

1.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2.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领取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原件。

3.申领人员或被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四、签发机构

(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负责签发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国资委管理企业的出口申请。

(二)商务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负责签发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三)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签发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方式

线上(或线下)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线上申请。

企业申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并绑定电子公章→登录商务部官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录相应许可证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附件中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申请表→发证机构初核通过→复审通过→生成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发送海关→企业凭许可证号办理报关手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领取纸质许可证书)。

(二)线下申请。

企业到相关签发机构的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检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由窗口人员录入申请表→初核通过→复审通过→生成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发送海关→企业凭许可证号办理报关手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领取纸质许可证书)。

七、审核结果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 许可证签发管理机构

名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 100010

十一、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10-84181595

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客服电话:010-67870108

电子钥匙技术支持:010-58103599

十二、投诉电话

电话:010-8409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