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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dynamics

业务指南

循环信用证知识介绍

发布日期:2015-04-17

  银行单证人员只有审慎行事,认真辨识信用证中的辞语,把握条款的确切含义,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风险,促进贸易顺利进行。

       案例背景

  开证行:意大利B银行

  交单行:C银行

  开证申请人:意大利M公司

  受益人:中国A公司

  货物:鱼片

  信用证类型:远期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附加条款要求:All documents except bills of lading and 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must indicate LATIN name (oreochromis niliticus) and commercial name of the products in ITALIAN language.(除提单和产地证外的所有单据必须注明拉丁和意大利语品名。)

  2015年1月8日,A公司向C银行交单,C银行审单后将单据寄给意大利B银行。

  1月21日,收到B银行的MT734拒付电文,电文提出如下不符点:B/L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describe LATIN/ITALIAN name of the product.(提单和产地证显示了拉丁/意大利语品名,并表示持单听候。)

  1月22日,C银行一方面立刻联系A公司,告知不符点,促其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意大利M公司;另一方面发电予以反驳。C银行交涉电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表示不同意B银行提出的不符点。(2)提请B银行注意,提单和产地证显示的英语品名和信用证相符。(3)就47A中的该附加条款提出了不同理解,一是该条款仅规定了哪些单据必须显示拉丁和意大利语品名,并没有禁止提单和产地证显示这些品名;二是国际商会TA.734案与之极为相似,应参照其结论执行;三是提单和产地证上的拉丁和意大利语品名可视作额外信息,且并未与其他数据相矛盾,因此不应视作不符点。(4)郑重表示不符点不成立,请B银行不予扣除不符点费。

  22日当日,C银行收到B银行承兑电文,同意全额付款,不扣除不符点费。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B银行与C银行对于“All documents except B/L and… must show…”的理解差异。B银行审单时认为,该句意指提单及其他单据不允许显示那些数据,而C银行认为,提单及其他单据可以显示也可以不显示那些数据。不论是从语法上还是逻辑上来看,C银行的理解都更在理。

  国际商会TA.734案与本案案情十分类似:某公司询问,信用证某附加条款为“All documents except Bill of Lading must indicate this credit number and P.O. no. XXX(除提单外的所有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和订货单号)”,对此应如何理解。国际商会的答案是:“The emphasis in this condition, as drafted, is that 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ertain data except the bill of lading. However, this condition does not prohibit the bill of lading mentioning the stated data. If the intention is that the bill of lading is not to include such data, then the credit should be specific and so state.(这一条款的重点在于除提单外,所有单据必须注明某种数据。然而,这一条款并不禁止提单注明所述数据。如果开证行意图禁止提单显示该数据,信用证应该予以明确,并具体规定)”。

  ISBP745强调了开证行须确保信用证条款清晰明确的义务。其中第V款规定,“An issuing bank should ensure that any credit or amendment it issues is not ambiguous or conflicting in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条款与条件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就本案而言,开证行如欲禁止提单和产地证显示相关品名,就应该在47A中明确“B/L and cert of origin shall/must not indicate…(提单和产地证不得注明……)”。

  事实上,银行在进口开证时也会经常遇到客户开证申请书中含“EXCEPT”附加条款的情况,具体措辞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如规定出具方等。现以规定显示内容为例,列举以下三种常见句式:

  (1)All documents except ABC must show XXX.(除ABC外的所有单据必须显示XXX。)

  (2)All documents except ABC can show XXX或All documents except ABC showing xxx is acceptable.(除ABC外的所有单据可以显示XXX。)

  (3)All documents except ABC must not show XXX或All documents except ABC showing xxx is not acceptable.(除ABC外的所有单据禁止显示XXX。)

  从逻辑和英语表达的语法上考虑,第一种句式的含义是ABC单据可以显示也可以不显示XXX(即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受益人有权利而无义务在ABC上显示XXX),而其他单据必须显示XXX;第二种句式的含义是ABC单据不可以显示XXX,而其他单据可以显示,即受益人有义务不在ABC上显示XXX;第三种句式的含义是ABC单据可以显示也可以不显示XXX,而其他单据禁止显示XXX,即受益人有权利而无义务在ABC上显示XXX。

  须注意的是,在理解上述条款,尤其是在第三种形式下时,也要考虑到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信用证规定为“All documents except invoice must not show trade term, invoice value and applicant"s name(除发票外的所有单据禁止显示价格术语、发票金额以及申请人名称)”,按照上述对条款的语法分析,发票可不显示这些要素;但结合信用证和国际惯例(信用证45A中可能对价格条款予以规定,UCP600等国际惯例也规定了对于发票必须显示的要素),以上数据则成为发票必须显示的要素。对此,审单时应特别加以注意。

  就制单而言,有些信用证条款是信息性的,比如从合同中摘录部分语句作为信用证条款。这些条款大多为我们惯常所称的“非单据条款”,如“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BUYER(由买方负责保险)”。对于此类条款,只要单据不显示与之矛盾的信息即为相符。而有些信用证条款则是指示性的,用以指示受益人如何制单,如“DOCUMENTS TO BE MADE OUT IN ENGLISH(单据必须用英语出具)”。对此类指示性条款,受益人在制单时应特别予以关注。上文所述三种表达句式均属于指示性条款,其作用是规定相关单据必须显示或不得显示何种要素。“except”虽只是一个简单的单词,但与不同的情态动词搭配却会产生不同的指示。审证时,不能忽视此类“小问题”,一词之差就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意思。

  案例启示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和启示。

  对于贸易双方来说,如遇到此类措辞方面的不同理解,应该通过友好沟通和协商加以解决,从基础贸易合同出发,确定其本想表达的含义。毕竟,双方的互相信任是整个贸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需要禁止单据显示相关信息,比如作为中间商需要对价格等商品要素进行保密。在这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更需要提供准确的条款,以免出现意料之外的理解。

  对于交单行而言,首先,银行人员在通知信用证时应将可疑之处提示受益人;同时,应对信用证条款可能存在的含义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电交涉开证行,要求予以澄清。其次,在信用证条款意义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类如本案),应有理有据地及时进行反驳;同时促请受益人主动联系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沟通,以占据相对主动的地位,为安全收汇奠定基础。

  对于开证行而言,应该仔细研究客户在开证申请书中的所有条款,尤其要搞清含EXCEPT附加条款所涉及单据的要素,哪些是“允许”显示、哪些是“必须”显示、哪些是“禁止”显示。遇到拿不准的条款,开证行必须联系客户进行确认,以便在到单时有明确的审单标准而不至于误判不符点。总之,银行单证人员只有审慎行事,认真辨识信用证中的辞语,把握条款的确切含义,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风险,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