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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dynamics

协会动态

转发《12335企校对接活动暨企校交流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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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在我国进出口结算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国际统一惯例,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贸易做法的不断变化,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动。UCP500是最早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93年颁布,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自觉按照该惯例从事国际贸易活动。
      为顺应时代变迁和科技发展,UCP500于2007年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UCP600。UCP600更加清晰、准确,帮助进出口企业将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作为UCP的详细解释和补充,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从2003年颁布的ISBP645到2007年生效的ISBP681,以及于2013年4月17日在ICC银行委员会全球会议上通过的ISBP745,都解决了UCP实施以来历史上的诸多疑惑。不言而喻,ISBP745是目前国际上最新的跟单惯例,对从事进出口行业的企业正确理解和使用UCP600,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ISBP745为银行审单和进出口企业制单提供了重要参考,信用证业务操作人员迫切希望得到专业人士为其进行具体条款的细致解读。为此,“彩虹计划”第三期课程邀请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的焦芳处长担任主讲老师,对信用证基本条款进行深入分析,指导企业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授课老师简要介绍了信用证的概念、特点以及业务流程,使大家从另一个角度对信用证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出的在规定期限里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银行信用、独立于贸易合同、纯粹的单证业务、不可撤销和遵循UCP600国际惯例是其五个主要特点。
      在信用证基本条款分析及风险防范方面,授课老师从信用证基本原则、单据审核、附加条款审核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四个角度,以大量真实案例,为进出口企业进行了细致地讲解。在信用证原则中,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进行任何援引,银行审单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申请信用证时,为避免发生意外,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填写货物描述。对于信用证的修改,申请人必须经过受益人同意方可进行,同时,受益人不能选择性接受部分内容的修改。
      为使企业进一步了解对银行审单环节的具体操作,降低企业因操作问题导致的付款被拒绝或其他损失,授课老师还对发票、提单等单据如何审核进行了主要介绍,总结了在实操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着重强调了应注意的事项。在发票方面,企业要开立清晰的货物描述,避免出现“可能”、“大约”等模糊词语。对于无法确定具体指标的物品,可在信用证附加条款中额外规定。另外,贸易术语版本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的贸易术语版本对申请人和受益人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规定有一些差异。此外,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应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发票上增加的内容不能改变信用证货描物品的属性,且发现上不能显示信用证没有要求的产品。在提单方面,要注意收货方的位置与信用证保持一致。另外,根据最新的ISBP745规定,在信用证中规定了通知方的情况下,提单出具后可以增加信用证规定之外的其他通知方;在信用证未规定通知方的情况下,提单显示任何一个通知方均可。此外,银行对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的审核标准不同,正本提单审核相对严格、审核时间较长,如申请人为降低风险希望副本提单得到同正本提单相同的审核严格程度,则需要在信用证中列明详细内容。老师还提到,在对正、副本提单的描述时,要注意语法是否描述正确,不能明确表明是正、副本时,根据UCP规定,银行在操作时将按正本处理。企业在描述副本时可描述为“one copy of certificate of quality”。
      本次培训紧扣当下热点话题和最新规则,注重规则与案例分析,帮助企业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全方位了解有关信用证和ISBP745的相关内容。在培训过程中,老师与参会企业积极互动,并在会后解答企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