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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dynamics

业务指南

国际贸易结算概述

发布日期:2015-08-18

  在超市买了3盒苦荞茶,却发现包装上生产许可证号下的商品应为绿茶,而且产品标准号也已过期,市民刘先生将超市告到莲湖区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认定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超市退还249元购物款,并按照10倍购物款进行赔偿。

  2014年11月28日,刘先生在西安一家超市购买3盒“紫健牌”苦荞茶,每盒83元,总金额为249元。该产品由陕西紫阳县一家茶叶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914010120,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购买后,刘先生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发现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的注册商品应为绿茶,而非苦荞茶,遂向超市及生产厂家反映,未果,又向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去年12月30日,该局向刘某出具《告知书》称: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但实际产品为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已过期,对该超市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销售。

  2015年年初,刘某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退回购货款249元,并要求以10倍购货款赔偿,合计2739元。日前法院开庭后,经法院合法传唤,该超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购买的“紫健牌”苦荞茶,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出具了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作为销售商,被告应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标签、包装上所载的内容负责,并保证其销售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刘某在被告处购买的苦荞茶包装标识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为“茶叶(绿茶)”,但实际产品为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且产品标准号已过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告虽未提交答辩意见,但作为经营者,销售不符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刘某请求退还购货款249元,并支付价款10倍即249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昨日记者获悉,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莲湖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信息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