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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dynamics

协会动态

关于邀请赴捷克参加“中国投资论坛”并顺访立陶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为中央财政和北京市级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编制年度资金支持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项目计划),审核资金拨付申请资料,拨付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授权的区县商务委员会负责对属地(工商注册所在地)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贸易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二)组织的团体项目以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 参加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企业应在5家以上(含5家)。参加企业培训团体项目的企业应在50家以上(含50家),其中70%以上企业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向

第八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境外展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二)团体项目:境外展会(只支持公共布展费);企业培训。
第九条 同一项目在当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及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二)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支出不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一般为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企业培训项目除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支持额度不超过相关项目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额度,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布、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年度项目计划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七个环节。
第十五条 资质注册申请及审核结果公布。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申报系统
http://www.smeimdf.org(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上提交单位资质注册申请,并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质注册所需资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审核结果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资质注册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当年按照“申报系统”公布的时间,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年度项目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公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将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申请。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完成网上资金拨付申报。具有初审资格的区县商务委员会受理属地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未经授权的区县商务委员会属地项目单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申请资金拨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通过“申报系统”生成的“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资金拨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资金拨付审核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调整。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且无法在年度内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书面);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但已在年度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补充提交项目申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的结余额度,追加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核减下年度资金支持规模或取消申请资格。
(一)已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资金拨付,也未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
(二)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原始资料审核;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将以“申报须知”或“通知”的方式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原《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经贸计财字[2002]3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的通知》(京商务计财字[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