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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dynamics

协会动态

关于召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政策解读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8

   1.: 出口收入是按黄色的海关出口专用联出口日期?还是按仓库出库单日期?还是按报关员在海关系统的预录日期?比如现在货物在月底前27号就要运送到海关出口处,然后报关员29日在海关系统做出口申请,实际出口是下月3号的。怎么处理这个时间差问题?我当月不确认收入,我的仓库库存就对不上。

答:出口企业出口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所以您公司可以当月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2.问:那请问这个抵税对于企业来说有什么实际意义?比如怎样体现在企业的财务和增值税报表或者会计处理上,难道只是通过税务机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调库来实现形式而没有实质的抵税?

答:免抵退税的“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以本期出口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项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率或者称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生产企业根据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报关单等资料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计算出免抵额、出口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额+出口退税额),在企业的免抵退税汇总表上体现出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出口退税额。

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体现的是当月计算出的出口退税额,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税额”上体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体现的是当月计算出的免抵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

 

3.问:我单位属外贸企业,收到几份失控发票我们不知道所以已验票并认证通过,但是认证通知上没有显示,销货方已开具稽查报告证明这几张发票正常申报纳税申报,这种情况可以办理退税呢?咨询了国税局退税科说得看有没有电子信息,没有的话不予退税,是这样吗?该如何处理呢?

:失控发票是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失控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没有类似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但两者的道理是相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出口退税实务中,也是据此规定办理的。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失控发票的,暂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非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如税务机关将查有下落的供货商列为非正常户,从而导致问题产生的,或将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失控发票等,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若税务机关拒绝承认并改正错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用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非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失控发票申请退税,属于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一般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这里的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理所当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补充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失控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就意味着不能申报免税。如果货物出口不能申报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一般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所以如果您公司如果取得的是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4.问:我公司有一批货出口日本,由于我们逾期了所以客户会扣一部分货款,这种情况我做索赔处理,税务上和账务上我需要怎么处理呢?

答:您公司出口货物到日本,您们逾期国外客户所扣的款项部分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实行出口免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不需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其余部分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账务上根据会计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可凭合法凭证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5.问:这种出口技术服务属于零税率应税服务吗?需要开出口发票吗?什么时间开?如视同内销企业不就多纳税了吗?

答:您说的出口技术服务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的的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款规定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实行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出口发票,有业务时再开具。

 

 

信息来源:山东国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