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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推进“互联网+”跨境金融极大提高企业国际结算效率

发布日期:2018-08-28

  1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同时废止。  

  新版《规定》一出,即引来公众热议。据悉,该规定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工作需要,具有以下特点:  

    检疫更便利  

  《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为特殊物品进出境贸易企业依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提供了更多便利。如将原“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90天”的规定,改为“根据特殊物品的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卫生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也相应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有效期内可分批核销使用”,简化了中、低风险特殊物品的报检审批程序。删去了原“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的规定,不再指定专门口岸出入境,为企业提供了便利,提升了货物通关效率。同时,检疫程序更具人性化,如新增第二十条“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审批单的,检疫查验后先予放行,允许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为急需进行移植手术的群众开辟“生命通道”,更具人性化;新增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要求更严格  

   一是禁止出入境的特殊物品种类大幅增多,类别细化,与时俱进。如在最后附则的“微生物”类别中,新增了“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在“人体组织”类别中增加了“骨髓、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遗传材料”等涉及新科研领域的特殊物品。这些都与当前全球生物医学产业蓬勃发展,临床治疗、科学研发类特殊物品需求量大幅增加紧密相关。  

  二是对违规行为处罚更严厉,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新增第二十九条“对欺骗、贿赂获得审批,擅自移运、销售、使用,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等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较大,可对违规行为形成震摄。新增第二十二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未依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未建立生产、使用、销售记录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条款有利于强制约束企业科学、安全地管理特殊物品。  

  三是对高风险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加大了监管力度。如新增第九条“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增第十条“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需要额外提交更多  7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中国科学院共建的“国家动物博物馆国门生物安全分馆”暨“国门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正式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质检总局副局长张沁荣,中国科学院院士康乐出席揭牌仪式。

  “国家动物博物馆国门生物安全分馆”暨“国门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是质检总局与中国科学院精诚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打造的保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平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

  张沁荣在讲话中指出,国门生物安全事关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今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面对国家安全的新形势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保障国门生物安全更加任重道远,质检部门与中科院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前景更加广阔。张沁荣希望双方进一步发挥优势,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合力打造牢固的国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为保护我国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副局长冯仁国代表中国科学院向“国家动物博物馆国门生物安全分馆”和“国门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揭牌表示祝贺。

  质检总局办公厅、法规司、国际司、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机关党委、监察局和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挂靠单位负责同志,中国科学院和动物研究所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仪式。仪式结束后,质检系统动植物检疫专家还与动物研究所的专家进行了学术交流。


信息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