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资金结算新模式(海运行业必读)
国际海运企业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在提升全球供应链流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期间,全球供应链需求大幅增长,国际海运价格攀升,港口码头运力不足造成大量船舶、集装箱堆积,海运企业经营成本提升,资金周转压力大。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在疫情影响下,国际海运行业各主体外汇收支出现了新结算模式,部分境内货代企业通过其境外关联平台向境内船代企业支付海运费,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银行展业规范随之调整。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银行主要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清单,以保证外汇收付合规性。本文旨在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船公司代理企业视角分析国际海运行业整体情况,同时论证其外汇收支结算新模式的合规性,为国际海运行业跨境收支外汇管理提供参考。
精选
国际海运环节中代理方的外汇资金结算
国际海运业务涉及多个环节流转,参与各流转环节的主体包括: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船运代理(以下简称“船代”)、国际货运代理人(以下简称“货代”)。因国际海运涉及的环节、主体及单据繁多且较为复杂,只有少数供应链职能完整的大型企业(如华为、信义玻璃、豪利士等)才会自行与船公司或船代建立委托运输关系,大部分进出口企业都是委托货代企业代理其货物进出口相关事务。因此,在国际海运服务中,货代与船代两个角色就承担了连接发货人、收货人和船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职责,并分别代理进出口收发货人、船公司进行结算。由于国际海运行业涉及境内外多个主体、港口的运作,境内货代与船代均会在境外设立公司,以灵活、便捷地处理境内外各方事务。
境内外汇划转
货代境内外汇划转。货代基于与船代或上一级货代间签订的代理运输协议或线上订舱单,向船代或上一级货代支付外币运费。资金来源为其代收付的费用,可原币划转也可购汇。
船代境内外汇划转。船代基于其与境内船公司的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向船公司支付其代收的国际海运服务费。通常,船代收取货代境内划转的外币海运服务费频次高、总量大。
跨境收支
货代跨境收支。货代与境外委托人、收发货人以及其他各级境外国际海运代理公司(含货代在境外设立的平台)结算跨境海运费。
船代跨境收支。通常情况下,船代与境外船公司(委托方)、其他境外国际船代(含其境外关联平台)或境外货代、境外收发货人等结算跨境海运费。
船代企业向境外船公司、其他境外船代(包含其境外关联平台)支付其代收的海运服务费,收取境外货代、境外收发货人等向其支付的海运服务费。
新结算模式
经调研发现,近两年部分货代通过其境外关联平台向境内船代支付海运费,较传统常规结算模式流程缩短。疫情之前的国际海运业务中,国际海运运输服务跨境收款由货代完成,资金链条一般为:境外托运人向境外货代平台支付运费(境外划转);境外货代平台向境内货代支付运费(跨境汇款);境内货代向境内船代支付运费(境内划转);境内船代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境内划转或跨境汇款)。共4个环节,一般历时6到8天。在新结算路径下,国际海运服务跨境收款由船代完成,资金链条在中间两个环节发生变化,由境外货代平台将境外代收托运人的海运费直接支付给境内船代(跨境汇款),跳过划转给境内货代的环节,银行人工审核流程减少,时效大幅提升。
国内船公司及其船代企业承担着保障出口、稳定物资运输的特殊社会责任担当。在海运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市场情况下,部分龙头船公司成为维持出口增长、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全球供应链顺畅的责任,以全力完成“六稳”“六保”任务。船代企业作为船公司与货代、出口方的桥梁,需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的作用,加快订舱和签单效率,以满足市场主体对海运的需求。同时,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船代和船公司同时对货代、出口方提出了加快订舱费用到账速度,收款后才能签发海运提单的特别要求。
货代为获取舱位大量垫付资金订舱,资金回笼需求迫切。基于其轻资产运营特点,货代往往在银行难以获得融资,为快速订舱而占用了大量自有资金,亟需快速获得船公司的提单以向托运人收款回笼资金。虽然货代通常由境内主体向船代订舱,但其会在我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香港”)设立关联平台共同处理境外多方主体、各环节事务,同一货舱的托运人,会先将费用支付给货代香港平台,货代香港平台的结算职能因此产生。货代香港平台结算具有较大效率优势,包括:资金入账效率较快,无需进行交易背景资料以及跨境反洗钱审查,货代香港平台可以便捷收取境外托运人费用;通过香港平台直接支付先行收取的海运服务费给境内货代企业或船代企业,境内银行交易背景审查简单(基于船代垄断地位,通常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且触发反洗钱的概率小,提升了涉外收支结算效率。在上述情况下,货代香港平台代收海运费后直接向境内船代划转,减少了资金流转、银行入账审核环节,保证资金快速达到船代企业,以便货代第一时间取得提单后,向其委托方收款,加快资金回笼。
经过上述两个流程的对比,新结算模式下,可提升2个工作日的办理时效、货代可以节省境内外币划转手续费(银行单笔收0.1%,单笔最高1000元),且在国际收支方面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即新模式下船代跨境收汇依然基于其提供了国际海运服务的贸易基础。同时,对于单笔业务来说,船代仍只收取货代企业香港公司一次外汇,境内货代不重复收汇,不会虚增涉外收支量。
银行办理国际海运费业务展业情况
法规依据
目前各个银行在办理海运费收支业务时,主要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指引》)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以下简称《服贸规范》)。2020年前,银行主要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20年废止,以下简称“30号文”)。
《2020指引》第48条规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单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第49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展业原则,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服贸规范》中,对可信客户办理海运费的审核要求为“企业应提供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30号文中,同样要求银行对于5万美元以上海运费外汇收支,审核企业提供运输发票、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以上依据中均未提及服务贸易项下通常所要求提供的交易合同。
《2020指引》发布后,大部分银行在审核的海运代理费业务时,仍然保留并实际执行着《服贸规范》和30号文的要求。
银行办理海运行业外汇业务的审核要点
基于国际海运服务费结算小额、高频且涉及环节、主体及单据多的特点,银行办理的国际海运费业务为整个链条中的某一个环节,银行审核国际海运服务费时主要关注收付款主体是否真正参与或提供了国际海运服务。银行国际海运服务中的各类单据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在运输发票(Invoice)审核方面,运输发票应为收汇企业向付汇企业开具,银行通常审核发票上的委托方与付款人是否一致、发票出具日期是否合理、到岸港是否为境外港口、定价是否畸高,但由于运输发票为收汇企业自制单据,因此银行对单证是否真实、海运服务的委托方是否与付汇人一致等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在运输单据审核方面,海运环节中的运输单据主要包括提单、海运单、舱单等。舱单由船公司系统发出,主要明确托运信息和船期等;提单、海运单则是货权凭证,记载实际承运的各方主体、货物、港口等详细信息。提单是较为全面的海运单据,企业伪造难度高。但银行审核提单在实务中基本不可实现,主要因为提单中不体现货代、船代企业信息且银行审核提单存在客观难度。另外,基于提单是整个海运环节中的重要货权凭证,船代企业需要等资金入账才可放单,而托运人、货代企业对于支付海运费后的放单效率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因此各方对入账效率的诉求极强,审核提单不符合海运行业整体效率要求。
在运输清单(Shipping List/Bill)审核方面,大部分企业倾向于向银行提供运输清单,运输清单可根据银行要求体现重要交易要素,如汇款人、港口信息、托运人、收货人、港口、货品、金额等要素,银行可依据运输清单上的信息核对,审核效率较高。
在新结算模式的审核方面,企业和银行更倾向于提供运输发票或运输清单供银行审核国际海运费。在新结算模式下,境内船代向境内货代境外关联平台收取海运服务费,若能提供该境外关联平台参与国际海运其中某环节(表现为协助海外订舱、提货等)运输清单及对应运输发票予以佐证,银行在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的情况下,办理该项业务倾向于认定其符合合规经营范畴。
政策建议
首先,银行应加强客户主体尽职审查,提高客户准入力度。由于海运行业涉及的环节和主体多、单据繁杂,特殊时期交易主体对时效性要求极高,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不能依赖于银行对单笔业务单据的单一审核,应从展业三原则出发,深入了解客户及业务本身。因此,银行在对企业办理业务准入时是否严格落实了展业要求尤为重要,银行需要从整体上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合规管理能力,使银行的单笔展业审查向无感化转化。由银行强化客户主体身份尽职调查,自主把握客户主体资质,提高客户准入力度及无感化展业力度,也是落实便利化的外汇监管政策要求的具体举措。
其次,应加快推进国际海运行业数字化进程,提升国际海运服务费跨境结算银行审核效率。此次疫情促使供应链各环节都开始关注安全和效率,推动了国际海运行业的数字化和自动化发展。从货主、货代到船代,这一系列的代理关系逐步由纸质服务合同或协议文件转变为电子文件。目前,部分地区已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实现海运费境内划转线上化,符合条件的海运费境内划转可实现秒级到账,解决了部分企业诉求。随着国际海运行业数字化程度的提升,银行可通过内部系统与货代、船代系统进行直连,以便更准确、高效地将订舱信息、提单信息、海运发票信息与跨境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的结算信息配对,提高货代、船代资金结算效率,进一步规范国际海运服务费的跨境收支管理。
最后,积极推进有条件的货代、船代企业适用结算新模式,开展贸易便利化试点业务。在企业自律、银行展业的前提下,通过更多优质的货代、船代便利化收汇、用汇,实施结算新模式,能使更多的船代为货代提供更优质的国际海运代理服务,提升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并切实贯彻落实贸易便利化结算政策。